(2025 年 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细则(试 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以下简称规划课 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科研事业 健康可持续发展,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课题资金是指列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 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规划办)根据需要设置的用 于资助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包括重大招标课题、重点课题、 专项课题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规划办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科 学研究与监测评估院( 以下简称教科院)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教科院是课题资金使用的主管单位,负责指导课题 主持人编制课题资金预算;配合课题主持人履行课题资金报销签 批程序;全过程监督课题资金使用等。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课题资金管理,应当以出优秀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 则。
第六条 课题主持人是课题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 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对课题资金的 日常使用情况具有监督责任。
第七条 教科院负责课题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 票据审核,按规定对开支内容进行核算,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 使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编制。课题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培训费、劳务费、 差旅费、办公费、印刷费等与开展本课题研究相关的支出项 目。 在教科院报销的课题资金预算由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年度工作计 划编制项目预算,由教科院支部会议表决通过后确定。
第九条 课题主持人负责按照教科院相关要求,结合课题研 究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本着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 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全额经费预算(报销依 据)。拨付到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的课题资金预算, 由课题主持 人及其所在单位根据课题研究的工作计划,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条 课题资金开支必须按照批准预算标准执行,杜绝无 预算、超预算支出的问题出现。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课题资金须在课题准予立项后,由课题主持人按照课题研究具体情况分阶段进行报销。
第十二条 课题资金使用前课题主持人须向教科院相关业务 科室提出资金预算申请,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活动结束后, 须向教科院报送课题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报告。
第十三条 课题资金报销凭证,需经全体课题组成员签字, 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核。报销所需材料以教科院提供的清单为准。 所有发票须提供查验报告。凡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由教科院统 一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 拨付到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的课题资金支出,由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按照本课题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使用与监督
第十五条 课题主持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课题预算。预 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情况,课题主持人 需事先向教科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 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 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 费、劳务费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 事项。
第十七条 课题主持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课题资金,不得利 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 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不得将资金用于课题研究之外。
第十八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制度规定范围内,课题资金由课 题主持人在课题资金预算计划内自主支配。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 承担课题经费管理与监督职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并向教科院报告。
第十九条 建立课题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课题主持 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课题信息并认真遵守课题资金管理的有 关规定。
第二十条 建立课题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教科院对 课题主持人及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在课题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 的信用度进行记录,作为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课题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课 题主持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课题组人员构成、资金使用等情 况, 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 按规定向经费资助单位和相关部门报送课题经费使用报表和经 费决算表。
第二十三条 课题主持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 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终止的课题,停止资助经费拨付,并作 撤项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财经法规 及本办法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 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教科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