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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细则

[日期:2025-05-16]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细则

( 试 行 )

第一章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 工作,提高教育科研水平和质量,依据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 课题管理的有关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坚持全面贯 彻党的教育方针,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落 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重大教 育决策服务,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服务。

第三条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区,坚持问题 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统筹规划、分 类管理”的办法。坚持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 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直接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职责明确,权益共享。

第二章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 称自治区规划办)设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与监测评 估院,负责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报、评审、审批、 立项、检查和结题验收,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对所有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负有 管理、监督和检查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规划办设立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 课题专家库,成员由各盟市教育系统、各高校具有副高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科研业绩突出的人员组成。专家的主要职 责是评审课题、鉴定课题成果、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

第七条 自治区规划办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科学规 划课题管理平台”进行课题管理。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八条 自治区规划办按照相关规定,每年组织一次课 题申报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重大招标课题、重 点课题、一般课题和专项课题。 一般课题每年设置一次,重 大招标课题、重点课题和专项课题根据需要设置。课题研究 周期一般为1—3年。

第十条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应以我区教育 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注重基础理论 研究,突出应用研究与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注重成果开发与 推广研究,突出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列入自治区规划办的课题要按本细则 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主持人,下同)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对课题研究的过程进行检查 和督促。

自治区规划办对各盟市、各高校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进 行业务指导,并对课题研究进度和各地、各单位课题管理情 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 制。每项课题设课题负责人1名(重大招标课题和重点课题 除外)、课题组成员上限9名、课题承担单位1个。

第十三条 课题申请严格按照课题申报通知规定程序 进行,经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规划办下发课题 立项通知,该通知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除特殊原因外,不得 无故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尽快确定课 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平台”提交“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科学 规划课题开题申请表”(附件1)、开题报告等资料,由自治 区规划办组织审核。

第十五条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重大招标课题、重点课 题的开题须向自治区规划办提出申请, 一般课题和专项课题 的开题须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课题负责人所 在单位主持或征得本单位同意后由课题负责人自行组织开 展。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中期阶段,应组织召开中期报告 会。重大招标课题、重点课题的中期报告会由自治区规划办 主持;一般课题和专项课题的中期报告会由自治区规划办委 托的相关管理部门组织,或征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后由课题 负责人所在单位自行组织开展。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会后,课题负责人应通过“内蒙古自 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平台”提交中期汇报材料,由自治 区规划办组织审核。自治区规划办视课题研究进度适时开展检 查评估。

第十八条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过程中涉及 事项变更的,需填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要 事项变更申请表”(附件2)。变更申请只能在课题研究中期 阶段提交,每项课题只能提交一次,且变更内容不超过3项。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自治区规划办撤销 课题,并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平台”予 以通报 。

1. 无故终止课题研究工作;

2. 以课题名义营利或从事与研究无关的其他活动;

3. 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课题研究过程资料(开题报 告、中期检查、结题申请等);

4. 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5. 获准延期,但延期时间超过一年仍未能结题;

6. 擅自变更课题名称、负责人、成果形式等相关内容;

7. 两次结题评审均未获通过;

8.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经费资助的课题,要追回所拨付的所有经费。被撤 销课题的负责人不得申报下一批次的新课题。

第五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所有列入自治区规划办的课题按期完成后 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表”(附 件3),最终成果均须由自治区规划办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 予以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验收方式 分为会议结题和通信结题两种。重大招标课题、重点课题一 律采取会议结题鉴定方式,具体要求由自治区规划办确定; 一般课题和专项课题原则上采取通信结题鉴定方式进行,具 体要求由自治区规划办提出。

第二十二条 采取会议结题方式的课题,由鉴定评审专 家组在会议现场出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 评审意见表(专家组集体)”(附件4);采用通信结题方式的 课题,由鉴定评审专家分别出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科学规 划课题结题评审意见表(专家个人)”(附件5)

第二十三条 通过结题鉴定验收的课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规划办发放课题结题证书。

第二十四条 鉴定材料包括成果主件和成果附件两大类。

成果主件包括: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最终研究成果(论 文、专著等),研究专著或研究论文内容要与课题名称高度相关。

成果附件包括:制定的方案、计划,形成的调查报告、 阶段性报告;与课题研究相关的论文集、案例集、课堂实录、 汇编资料等及其他佐证材料(获奖证书、成果公告等)。

课题资料按相关要求收集、整理、留档,自治区教育科 学规划课题报告文本(《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研究报 告》、《工作报告》、《成果公报》)参考“内蒙古自治区教育 科学规划课题报告文本参考内容”(附件6)。

第六章 资助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按照课题类别设 置研究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也可视本单位情况在 经费上予以资助。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资助经费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使 用范围限于资料数据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 务费、印刷费、出版费、管理费和结题评审费等。

第二十七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细则规定范围内,自治区 规划办课题资助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负 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承担课题经费管理与监督职责。

第二十八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向经费资助单位和相关部门报送课题经费使用 报表和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 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中止的课题,停止资助经费拨 付,并作撤项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自治区规划办审批立项的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规划 办负责解释。